非北京籍在京就业落户-单位备案
申请条件
申请备案的用人单位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中央在京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条件和规定。
(二)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三)具备有效的在京区级公共集体户口。
(四)有公开招聘留学回国人员的计划或者聘任结果。
(五)有落户专办员且具有在用人单位六个月以上的社保缴费记录,或者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新申请备案,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线注册,按照要求上传材料,并提交备案申请;
(二)等待审核,根据审核要求进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实人认证;
(三)备案审核通过,中心将审核结果及数字安全软证书发送至单位备案邮箱。
(四)用人单位根据邮件说明安装数字安全软证书,并可通过“软证书登录”方式登录中国留学网服务大厅办理就业报到相关业务。
用人单位在初次备案后,应当每年度备案,年度备案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已成功安装数字安全软证书的单位,根据证书内的年检日期提示通过“软证书登录”方式进入中国留学网服务大厅单位账户,在线申请年度备案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未获得数字安全软证书的单位,可通过账号和密码以“无软证书登录”方式进入中国留学网服务大厅单位账户,在线申请年度备案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二)根据审核要求进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实人认证。
(三)审核通过,中心将审核结果发送至用人单位备案邮箱。
(四)单位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位账户“变更申请”功能发起备案信息变更,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中心审核通过后更新单位备案信息。
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备案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证明材料。
(二)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相应证明材料:
1.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在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2.中央企业下属企业须由中央企业出具隶属关系说明公函,公函须写明备案单位为“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以及隶属级别,并由中央企业加盖单位公章并法人签章。
3.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直属企事业单位须由中央在京事业单位出具隶属关系说明公函,公函须写明备案单位为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并由中央在京事业单位加盖公章并法人签章。
(三)集体户材料:
1.已有集体户的单位需提供:备案单位集体户口首页。
2.未设集体户的单位需提供:区公服中心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四)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聘任留学回国人员的材料,或者在国家留学人才就业服务平台发布的公开招聘信息。
(五)落户专办员近六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或者事业单位出具的在编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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