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落户
申请条件
申请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者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性质的研究工作。
(二)在国(境)外学习360天(含)以上。
(三)学业结束后首次回国,到通过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的时间不超过两年。
(四)年龄45周岁(含)以下。
(五)出国前与国内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已解除劳动关系。
(六)回国后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有在用人单位不低于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或者被录用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能够提供《单位接收函(事业编制)》。
(七)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申请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接收函或单位接收函(事业编制)签字并盖章。使用附件1的用人单位首次在线提交申请时,留学回国人员应已通过试用期,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二)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请提供国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成绩单;出国进行博士后等性质的研究工作的,请提供国外院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录取通知书、交流合同及工作结束证明等材料。
(三)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应具有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性质的研究工作的,应确保国内学籍信息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
(四)在用人单位最近三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注: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权益查询服务平台在线定制,应为连续实缴记录,补缴不计算在内),使用附件2的单位接收函(事业编制)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五)在京档案保管机构开具的《档案保管证明》
1.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无需上传此项材料。
2.档案存放在其他机构的可参照《档案保管证明》出具。
(六)户籍材料
1.家庭(居民)户口请上传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正反面。
2.集体户口请上传集体户口首页(首页复印件加盖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印章)和本人页正反面。
3.户口仍保留于在京高校的应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后再由用人单位提交申请。
4.户籍信息有误将会影响后续手续办理,提交申请前应与户籍地公安机关确认现户籍地址和登记机关是否发生变化,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户口信息。户籍信息中出生地和籍贯应精确到市或区(县)。
(七)其他材料
1.在国外有语言、预科或本科学习经历的,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语言证书、本科毕业证等)及硕士的录取通知书;在国外完成学业后继续在外实习或工作的,应上传录用通知书、合同及工作结束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过程中应补充上传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