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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新兴领域以及传统行业企业实训基地建设

来源:点击: 时间:2025-08-08 09:34

8月6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企业实训基地建设的范围和标准。

管理办法提到,企业实训基地项目应由企业主导建设,重点支持技能人才缺口大的新兴领域以及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传统行业,主要向本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实训,并积极拓展社会培训功能。

企业实训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建设实训场地、实训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支持利用现有培训场所、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场所改扩建。不支持一般性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宿舍、食堂等辅助设施以及其他与实训无关的设施设备。

管理办法称,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采用投资补助方式的,支持比例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支持上限为1亿元。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到具体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同时提到,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改扩建项目必须产权明晰。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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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企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对省级部门的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企业实训基地建设,培育壮大技能人才队伍、稳定和扩大就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企业实训基地项目应由企业主导建设,重点支持技能人才缺口大的新兴领域以及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传统行业,主要向本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实训,并积极拓展社会培训功能。

第五条 企业实训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建设实训场地、实训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支持利用现有培训场所、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场所改扩建。不支持一般性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宿舍、食堂等辅助设施以及其他与实训无关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改扩建项目必须产权明晰。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第七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采用投资补助方式的,支持比例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支持上限为1亿元。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到具体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行业领域技能人才供需形势,细化形成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并及时下发申报通知。

第九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指导地方和企业准确理解政策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企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各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第十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二)配套资金已落实。

(三)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培训相关工作基础(包括从事一线生产或服务的技能岗位人员数量,取得培训和评价相关资质情况,企业实训管理及运营机制,开展技能实训、技能等级评价、师资培训、校企合作、课程研发等工作情况,制定培训管理、合作单位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师资队伍管理、学员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情况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及内容、设备方案、建设进度、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能评、安评、土地、规划、资金等证明文件或材料。

(五)项目建设方案、运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组织机制、师资安排、经费保障、培训生源、工种设置、培训课程、培训形式、管理制度、考核评估等)。

(六)项目投资估算明细及各渠道资金来源具体情况。

(七)项目预期效果(包括对本企业职工进行培训,承担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社会、院校培训任务,开展技能评价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特别是不存在已取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情况,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包括开展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备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规模、工程造价以及设备采购投入是否合理,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项目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是否已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优先级排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请示。同时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请示一并上报。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商请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和支持范围、是否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是否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前期手续,项目资金拼盘是否闭合,项目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投资计划下达方式建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评估结果,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情况,统筹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实行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和资金需求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下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第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投资计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绩效完成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严格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确保专项投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实施和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相关审批手续,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强化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等佐证资料。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加强调度,对未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强化督促指导。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的,视情况采取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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